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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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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中国大陆游客和中资企业关于赴哥伦比亚签证的关切,哥伦比亚贸易投资旅游局(PROCOLOMBIA)中国办公室梳理了哥伦比亚签证常见问题并翻译《2022年5477号法案》部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注:此文章内容及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应以法案原文为准。法案下载地址:

https://www.cancilleria.gov.co/sites/default/files/5477%20del%2022%20de%20julio%20de%202022%20%281%29.pdf

 

常用签证类型,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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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Turismo (访问签证-旅游)

如果您去哥伦比亚旅游,请选择此类型签证。

2.V-Negocios (访问签证-商务)

如果您去哥伦比亚进行商务考察、市场调研请选择此类型签证。

3.V-Asistencia Tecnica (访问签证-技术支持)

如果您去哥伦比亚进行技术支持,例如出口设备到哥伦比亚需派遣工程师赴哥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等,请选择此类型签证。

4.V-Prestador de Servicio-obra o labor  (访问签证-项目服务/劳务)

如果您去哥伦比亚提供项目服务或劳务,例如在哥伦比亚开发或执行项目需派遣工程师或管理人员等赴哥开展相关工作,请选择此类型签证。


*注:以上仅为较为常见的签证类型,其余类型请参考《2022年5477号法案》并请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签证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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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Turismo (访问签证-旅游)

最长为一年有效。获准在本国境内的逗留时间为90天,(连续或间断的情况下)可再延长90个日历日。自签证签发之日起,在每365个日历日内,若连续或间断地逗留180天的,则不得延长逗留时间。

2.V-Negocios (访问签证-商务)

最长为两年有效。在哥伦比亚境内的逗留时间(连续或间断)最多为180个日历日。自签证签发之日起每365个日历日内不得延长。

3.V-Asistencia Tecnica (访问签证-技术支持)

最长为两年有效。在哥伦比亚境内的逗留时间(连续或间断)最多为180个日历日。自签证签发之日起每365个日历日内不得延长。

4.V-Prestador de Servicio-obra o labor  (访问签证-项目服务/劳务)

最长为两年有效。

*注:以上为法案规定的最长有效期,实际申请时以领事处签发的有效期为准。

 

持有哥伦比亚签证,可以多次入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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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签证类型都允许多次入境和过境。

 

如何申请哥伦比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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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线申请网址  

https://tramitesmre.cancilleria.gov.co/tramites/enlinea/solicitarVisa.xhtml 

请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的扫描件,以便上传(有可能需要 VPN 打开该网址)

2. 缴纳签证审核费

可在线缴纳(仅支持哥伦比亚银行账户)或发邮件到对应的领事处索取银行账号转账

3. 领事处可能会要求申请者补充材料,请密切留意邮件或电话通知(详见申请哥伦比亚签证注意事项第6条)

4. 如签证审核通过,则缴纳贴签费

5. 系统将通过邮箱发送电子签证,如需实体签证请联系领事处

 

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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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5477号法案》中文译文节选

 

申请哥伦比亚签证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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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提交签证申请并且缴纳签证审核费后,相关机构将在30天内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将通知申请人缴纳贴签费,缴费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邮件发送电子签证。考虑到签证申请的部分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邀请函、学历证明等)需公证认证且公证认证环节涉及部门较多,包括公证处、外交部或外办等,时间较长,请至少提前2-3个月开始准备材料。领事处不接受材料审核加急要求。


*注:若审核申请文件需要向其他单位实体核实时,审核时间可能超过上述期限。

 

申请哥伦比亚签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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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材料务必保证真实有效,特别是收入、学历等,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可能影响本人及本公司其他员工申请签证。拒签需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并可能留下记录,不诚信申请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并对中资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 已提交的文件不得删除、涂改或调整并仅用于本人本次申请,任何不当修改或不属实情况都可能导致拒签。

3. 请务必确认人名、机构名称(或公司名称)等在所有材料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因材料有误,如名字写错字母、护照号码错误等而引起的延误、重复提交审核费等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 公司派遣函、收入证明等应使用公司抬头纸或印有公司 LOGO 等并加盖公章;应明确说明该员工职位、收入、前往哥伦比亚的原因。材料中有署名的地方应手写签字。

5. 提交材料前,确认在第三方国家获得的认证材料是否适用于哥伦比亚,例如,某中资公司在M国驻华使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是不能通用于哥伦比亚的;该营业执照双认证还请务必遵守哥伦比亚官方要求的认证流程。

6. 去哥伦比亚工作请选择 V-Prestador de Servicio-obra o labor (访问签证-项目服务/劳务) 并注意以下事宜:

  • 根据哥伦比亚法律要求,凡是在哥从事劳务活动者,该员工工资应全部在哥伦比亚境内支付且应等于或高于哥伦比亚同等职位的工资水平。当局还将审查签证申请中提供的工资信息与在哥伦比亚申报的社保信息等是否一致,如有发现疏漏,或者虚假信息,申请人和其所在公司都有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续签的风险

  • 公司必须明确说明该岗位由外国公民担任而不雇佣哥伦比亚人的原因。此外,申请人必须拥有与其在哥伦比亚将从事的工作相关的文凭或具体工作经验;

  • 中资公司不需要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来聘请自己的雇员,建议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后直接为员工办理签证,不建议劳务外包。如因业务需要必须通过外包公司办理,请明确说明本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7. 材料审核结束后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包括如下四种:

  • Aprobada(通过):签证获批。

  • Requerida(追加材料): 签证审核需要额外文件。领事处为了澄清某些问题而需要追加材料,申请者必须依照指示补充材料。遵守该要求并不能保证签证一定获批,但不遵守该要求将导致“不予受理”或“拒绝”。

  • Inadmitida(不予受理):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可以随时重新开始新的签证申请且需再次缴纳签证审核费;这类情况之一通常需要确认申请人的领事归属地,以确保其在正确的领事馆申请签证。

  • Rechazada(拒绝):申请未获批准并在6个月内无法重新申请。

8. 签证申请必须在申请人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领事处提出,其它领事处不接受。如因申请人错误选择领事处,签证审核费不予退还。


如何联系哥伦比亚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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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山东、山西、陕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四川、重庆):

010-65323377 cbeijing@cancilleria.gov.co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

021-60707161 cshanghai@cancilleria.gov.co

广州(广东、广西、云南、海南、贵州):

020-88834826 cguangzhou@cancilleria.gov.co

香港 (香港、澳门):

(852) 25458547  chongkong@cancilleria.gov.co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提交申请前通过电子邮件咨询领事处,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


《2022年5477号法案》中译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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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为《2022年5477号法案》中译文节选,供参考。如有疑义应以法案原文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时间。一旦完成申请、呈交签证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并支付相应的申请审核费用后,签证机关和移民局将有至多三十(30)个日历日的时间做出裁决。若审核申请文件需要向其他单位实体核实时,回复时间可能超过上述期限。若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在提出申请时身处哥伦比亚,必须在整个申请审核过程中确保自己持有正常移徙身份,持有有效签证、通行证或居留许可。

特别条款. 签证申请的审查应在外交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二十四条 一般要求。所有签证申请必须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 在签证申请网页上填写电子签证申请表格;

2. 提供一张近期的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须为正面照,表情自然,必须包含整个头部且居中;不得闭眼,头发或饰品不得遮挡头部或面部;照片图像清晰、分辨率好,大小不得超过300kb; 不得包含除本人面部以外的其他图像且符合电子签证申请表格中给出的技术规范。

3. 持有由哥伦比亚政府承认的机构、国际组织或国家签发的护照、旅行证件或通行证(Laissez Passer),且这些证件在申请签证时至少应还有6个月的有效期,证件无损毁,且有可以(如需要)加盖签证贴纸的空余页。提交上述护照、旅行证件或通行证(Laissez Passer)包含登记持有人个人信息或签名的主要页面的复印件。

4. 在哥伦比亚境内申请签证的外国人必须提供护照上盖有最新入境章的那一页的复印件,或由哥伦比亚移民事务特设管理局签发的同等的入境授权书,或证明其在境内正常逗留的通行证;

5. 根据决议,被豁免短期签证的国籍的公民,如果在其国籍以外的国家境内申请签证,必须提供所在国的移民法规认可其正常居留的文件副本。未被豁免短期签证要求的国籍的公民在其国籍以外的国家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证明其移民身份为居民的文件副本:

第二十七条 入境次数。所有签证类型都允许多次入境和过境。

第二章.

访问签证或“V”类签证

第一部分

一般情况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适用“V”类签证的申请者和范围。外交部可向希望为开展本章第2节所述的任何活动而访问一次或多次本国领土,但无住所的外国人颁发“V ”类签证。

特别条款. 那些不享受本决议确定的短期居留签证的国籍的外国人,如果持“V ”类签证入境,不得在本国境内申请将其签证类型变更为移民或永久居民(R)签证。


第三十条 持“V ”类签证的工作许可。“V ”类签证授予的工作许可只限用于与访问签证有关的活动、项目、船舶业务、实践、任务、行业或交易和实体(酌情适用)。

特别条款一:“V”类工作假期签证,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开放性的工作许可,须遵守互惠原则。

特别条款二:就从事本决议中规定以外的职业或活动的情况,研究审核外国人入境和在该国逗留的原因后,可批准“V”类签证。


第三十一条 个人申请或由自然人支持申请。以个人身份提出且承担个人责任申请“V”类签证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 提交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说明申请人的全部身份信息,并说明该外国人打算在本国境内开展的活动(细节、参与者、期限、时间表、地点等内容);

2. 若是在受邀情况下,提出邀请的哥伦比亚邀请人或外国公民必须提交一份书面申请,邀请者需持有永久居民(R)签证,并已录入右或左食指或右或左拇指的指纹。申请上必须注明邀请人的联系电话、实际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注明与受邀外国人的关系或联系类型以及他/她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旅行和逗留的费用负有经济责任。在这份申请中,担保人还必须登记其所担保的其他外国公民的详细信息;向国家政府承诺保证外国公民之后会返回其原籍国,或在外国公民在哥伦比亚国家境内非正常逗留时将情况通知政府。

3. 证明申请人和/或签发邀请函的自然人的财务清偿能力,即提供提出申请前六(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收入不低于十(10)个月的现行法定最低月工资收入。


第三十二条 由法律实体支持的申请。“V”类签证应由在哥伦比亚对申请人负责的法律实体直接申请,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提交一份由提出申请的法律实体的法定代表以该实体的名义直接签署的书面说明,具名申请理由,内容须包含:

a. 若是在哥伦比亚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必须注明该实体的税号和详细联系方式。

b. 受邀外国人的完整身份证明。

c. 由该法律实体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说明函,表示支持申请,说明受邀外国人打算在哥伦比亚进行的活动内容、逗留时间,以及该人员与该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类型,并指明谁承担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旅行和逗留所产生的费用。在此说明函中还必须包括该公司或法律实体支持邀请的其他外国公民的详细信息。另外,该法律实体还必须确保受邀外国公民之后会返回其原籍国,或在外国公民在哥伦比亚国家境内非正常逗留时将情况通知政府。

d. 证明解释与申请签证的外国人的关系或关系类型,以及该外国人的特殊资格或专长(如有的话)。

e. 对外国人在哥伦比亚旅行和逗留的费用负责的财务声明,其中该法律实体还承诺,如果发放签证的条件有任何变化,将立即通知签证机关和移民局,保证外国人返回其原籍国,如果外国人在本国境内非法逗留,也将通知当局。该声明必须用右手或左手食指或右手或左手拇指的指纹电子签名:或在外国主管当局面前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情况进行公正或认证;

2. 若支持申请的法律实体为私营且在国外成立,则必须提供实体存在证明、公司执照或注册证明和法律代表文件或其他适用的文件,并履行本决议中规定的提交外国文件应履行的手续;

3. 以提出申请前三(3)个月的银行结单来证明该法律实体的财务清偿能力。若为公共实体则不需要满足这一要求;

4. 若“V”类签证的申请者是数字游民、企业家和远程工作者,由申请人所服务的外国公司出具的西班牙文或英文信函,说明关系类型和申请人所获得的报酬类型,来作为支持证明。无论如何,申请人必须以银行结单证明其收入至少相当于三(3)个月的现行法定最低月工资收入。

第二部分.

(“V”类)访问签证的类别、具体要求、有效期和特点

第三十四条 访问签证-旅游(V-Turismo)

范围:专门用于休闲、旅游或文化方面的活动。

具体要求:

1. 本决议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况;

2. 医疗保险,使申请人在哥伦比亚境内逗留期间,在发生意外、疾病、生育、残疾、住院、死亡或遣返时,享有所有风险的保险;

3. 出入境时出示预订的机票。

有效期:最长为一(1)年。获准在本国境内的逗留时间为90天,(连续或不连续的情况下)可再延长90个日历日。自签证签发之日起,在每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内,若连续或不连续地逗留180天的,则不得延长签证。

受益者:此签证不接受签证受益者的申请。

限制:“V”类旅游签证不允许签证持有者在哥伦比亚境内工作。

特别条款. 入境时,移民监管当局将要求外国人出示其出境的机票。


第三十五条 访问签证-商务(V-Negocios)

范围:进行商务谈判、市场研究、制定直接投资计划或办理直接投资手续、商业公司的注册、谈判、签订合同或商业代表。此签证适用于那些不被豁免于短期签证的国籍的外国人,或那些根据决议规定被豁免于短期签证,但需要在哥伦比亚逗留较长时间的人。

具体要求:

本决议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如适用)。

有效期:最长为两(2)年。在哥伦比亚境内的逗留时间(连续或不连续)最多为180个日历日。自签证签发之日起每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内不得延长。

受益者:此签证不接受签证受益者的申请。

限制:“V”类商务签证不允许签证持有人在哥伦比亚境内工作,也不允许其加入该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访问签证-技术支持(V-Asistencia Técnica)

范围:为哥伦比亚的法律实体提供技术支持。

具体要求:

1. 本决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2. 提交一份由外交部制定的简要合同,合同经要求提供服务的法律实体和申请签证的外国人签署;

3. 在需要详细核实外国人所承担的活动和责任的情况下,签证机构和移民局可能要求提交合同原件。

有效期:最长为两(2)年。在哥伦比亚境内的逗留时间(连续或不连续)最多为180个日历日。自签证签发之日起每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内不得延长。

受益者:此签证不接受签证受益者的申请。

限制 :授予的工作许可只允许签证持有人从事签证中登记和授权的活动,并且服务对象只针对提出申请的法律实体。根据该决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在哥伦比亚对此负有责任的法律实体必须遵守关于从事各职业或行业的法律、法规或手册的具体要求。

特别条款一:来自本决议确定的免于签证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者,只要是为了紧急技术支持,在哥伦比亚的逗留时间不超过三十(30)个日历日,并且不在该国领取工资或薪水,就应免于办理此类签证。

特别条款二:当需要临时服务的公司或组织是哥伦比亚国家机关、实体或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驻哥伦比亚的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时,只需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视情况而定)签字的签证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 访问签证-项目服务/劳务(V-Prestador de Servicio-obra o labor)

范围:按照服务、工程和劳工合同,在哥伦比亚从事临时劳动。

具体要求:

1. 外交部规定的提供服务、工作或劳动的合同纪要,此合同纪要模板在外交部的网站上公布,需明确说明合同的起止日期;

2. 雇主的动机信,说明受雇外国人的适合性、其要从事的工作、此外国人在该职业方面所接受的培训以及不雇用哥伦比亚公民从事此活动的原因;

3. 如果是采矿和能源行业的公司,签证机构和移民局应查看国家矿业局的平台,以核实各自采矿权的存在和有效性。在无法查看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要求提交相应证明;

4. 过去6个月以雇主名义出具的银行证明,显示月平均收入相当于一百(100)个月法定最低月工资金额数;

5. 受雇者的专业职称证书或就业和经验证明的复印件(经翻译和认证),以证明其对岗位的合适性;

6. 证明受雇者在哥伦比亚逗留期间,享有覆盖哥伦比亚的医疗保险。

有效期:最长为两(2)年。

受益者:该签证允许其主要持有人根据本决议第三条对受益所有人的定义申请受益人签证。

限制:这种签证授予的工作许可只允许签证持有人为所授予的职位、实体、专业或活动工作。

特别条款. 如果雇主是哥伦比亚国家机关、实体或机构、国际政府组织、派驻哥伦比亚的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或混合经济公司,则只需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视情况而定)签署的签证申请书。

第九十五条 补充资料。为了对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确认其可靠性,除了本决议中对每一签证类别的要求外,签证机构和移民局可以要求通过SITAC平台提供额外的资料,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与申请人或支持签证申请的人员进行面谈。

第九十九条 拒签。一旦审查过程结束并决定拒绝签证申请,签证机关和移民局将通过挂号邮件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申请被哥伦比亚国家政府酌情拒绝。

拒签的实质性原因应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须保密,但可应要求传达给主管部门。

若签证申请被拒,对申请的处理程序随之结束。被拒绝签发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在被拒签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离开哥伦比亚,并且在被拒签后的六(6)个月内不得提出新的申请。若重新申请签证,外国人必须从其国籍国或永久合法居住国提出签证申请。

违反移民法规的行为会成为不被受理或被拒签的理由,特别是逃避哥伦比亚政府设立的移民检查站的查验的行为,或在没有签证要求或没有入境许可的情况下非正常进入哥伦比亚国家领土境内的行为,以及非正常逗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电子签证的签发和更正。在签证获批付费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签证机关和移民局应签发电子签证并将其发送至外国申请人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电子签证的内容有误,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后的十五(15)个日历日内要求更正。若此期限已过,签证持有人必须按照本决议的规定申请签证迁移。

第一百零三条 电子签证的范围。根据数字政府和程序合理化的公共政策,签证的审核、处理和发放将完全在网上进行。电子签证将允许签证持有人进入哥伦比亚、在其国家境内逗留和离开该国。它还将允许持有人在适当的情况下到移民当局申请外国人的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请外国人身份证的义务。根据2015年第1067号专门监管法令第2.2.1.1.11.4.1条的规定,获授权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签证持有者,有义务在入境后的十五(15)个日历日内,或在哥伦比亚签证签发日,向哥伦比亚移民事务特设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身份证。持有“V”类旅游签证、“V”类商务签证或“V”类访问签证的人将被免除这一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报告活动、职业或行业变化的义务。根据2015年第1067号专门监管法令或修订/取代该法令的规则的规定,持有开放工作许可签证的外国人有义务在活动、职位、职业或行业发生变化后的十五(15)个日历日内通知哥伦比亚移民事务特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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