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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都需要以下材料:
No.1
签证申请表,完整填写表上所有信息,申请日期和申请人亲笔签名。
No.2
3张照片,白底, 2.5cm*3.5 cm
No.3
从计划入境哥斯达黎加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的护照原件,以及护照首页复印件
No.4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No.5
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必须由派出所或相关部门直接签发,然后对此证明直接进行公证和认证,并附西班牙语翻译(查看无犯罪记录证明示例)。不接受无犯罪公证(查看无犯罪公证)。
No.6
往返或联程机票预订单。(注意:申请人不需要购买机票,因为此时签证申请尚未批准)
No.7
经济证明:申请人银行账户对账单(最近3个月或以上)、车证、房产证,和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经济能力在哥斯达黎加停留以及有足够理由需要返回原籍国的经济证明。如果这些文件为非西班牙语,应附西班牙语译文并对其进行认证。(查看有关经济支付能力的证明)。
如果是以旅游观光为目的的旅游签证,须提交一些能够证明其旅游目的的文件:酒店预定、交通、旅游团预定、行程以及相关的说明。如果申请人将在某个家庭房屋住宿,应提交由房主或者房屋承租人签名的邀请信。
如果是以商务为目的的签证,必须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商业证明信,(营业执照和派遣函)。
注意:自2016年2月1日起须经中国外交部和哥斯达黎加驻华使馆进行双认证。(中国国际商会联系电话:010-82217030,82217035,82217058)
哥斯达黎加方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原件,须由邀请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此邀请函中应明确指出申请人的姓名、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工作地点、邀请原因等详细信息。
申请人所属公司出具的派遣函原件(含签字和公章),以便核实其出行目的。
对于除中国公民以外的其他国籍的公民应该出具:
– 认证/海牙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 原籍国和中国的认证/海牙认证的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简短的面试。
对于在旅行目的及经济能力方面存在的某些疑问,领事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补充材料。根据相关条例,领事可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最终的结果。
注意:
在预约时间之前请务必记住,一旦获得签证申请者必须在60天内入境哥斯达黎加。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申请者应考虑现行的有关颁发哥斯达黎加入境签证规定中的第17条:
“第17条:根据第59条和第222条法律规定,对于反对拒签结果的,不设普通和特别申诉,并且自拒签日起6个月后申请者才可提交新的申请”
领事处对拒签情况有详细记录,为避免后续问题,敬请遵守相关规定。
注意:如果申请人在移民局已有家庭团聚类签证申请的档案,那么签证将作为家庭团聚类型进行办理,而不是旅游类签证。